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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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