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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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