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菜单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2001]3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四月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