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菜单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2月26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十二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