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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所二[2001]3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月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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