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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所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退税分局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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