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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铸,锻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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