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4日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分享到扫描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