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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4日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缴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缴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0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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