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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缴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缴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0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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