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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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