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新财会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4日
根据财政部规定,乡镇企业应贯彻执行分行业的财会制度,新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为了在乡镇企业中贯彻好新制度,我们结合本市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贯彻新制度以及新旧财会制度衔接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现将《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新财会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迅速转知所属,抓紧时间培训辅导,在贯彻中有些什么问题,望及时见告。
附件:
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新财会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本市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新老制度转换衔接中若干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财务制度部分
1、乡镇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乡村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乡村集体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全乡(镇)、全村农民的部门(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如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投入乡镇企业的资本金。
2、乡镇企业修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厂外道路、桥梁、供电杆线及变压器、供水管道、污水处理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应列为企业的递延资产,摊销期3至5年,具体期限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3、乡镇企业向主管部门上交的管理费,仍按原《乡镇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即村办企业按销售收入额的2.5‰,乡办企业按销售收入额的3.5‰计算交纳),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没有工会组织的乡镇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提文体活动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入职工福利费使用。
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仍采用分类综合折旧方法。房屋及建筑物类年折旧率6%,使用年限16年,残值率4%;机器及其他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56%,使用年限9年,残值率4.96%;重点骨干企业(指年利润总额在100万元,或年产值在1000万元或年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机器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为12%,使用年限8年,残值率4%。除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业可采用快速折旧以外,一般乡镇企业不采用快速折旧方法。
6、企业可根据年末应收帐款帐面余额5‰的比率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发生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应增加坏帐准备金。
7、乡镇企业继续实行计税工资、酬利挂钩浮动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酬利挂钩浮动计税工资办法由上海市税务局另行制定。
8、业务招待费应按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额由企业控制使用。超过限额者不予追加指标,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予以剔除。
9、乡镇企业上交的“以工补农”、“以工补副”、“社会性支出”三项乡村自筹专项资金,仍可按原规定列入税前利润分配。
工农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上交的上述三项乡村自筹专项资金,视同农方(乡村集体股东)分配利润,采取先税后分的企业,上述三项在税前分配中企业获得税收优惠部分,应归农方(乡村集体股东)享受。
10、关于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处理
(一)下列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劳动报酬实际分配额超过计税工资列支标准部分;
(2)业务招待费超支额;
(3)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超支额;
(4)其他按规定需要调增的项目。
(二)下列项目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上交乡村的“以工补农”、“以工补副”、“社会性支出”自筹专资金;
(2)按规定可由税前利润弥补以往年度亏损额;
(3)治理“三废”制造产品所获得的净利润;
(4)“三来一补”业务获得的净利润;
(5)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农药、小农具等产品利润;
(6)30万元以下的“四技”净收入;
(7)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前还贷”额;
(8)按规定的村办企业务农人员工资补贴(已在企业列支工资的,应按规定标准列支,已列支的不再调减。如实际列支超标准的,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从实行“先税后分”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股利;
(10)国库券的利息收入;
(ll)其他按规定可以调减的项目。
11、取消专用基金后,对原有专用基金按下述规定处理:
(1)福利基金有结余的企业,应结转“应付福利费”科目,作企业负债处理。福利基金发生赤字的企业,由“企业基金”、“发展基金”顺序进行弥补。
(2)奖励基金有结余的企业,应结转“应付工资”科目,作企业负债处理,继续用于对职工的奖励。
(3)教育基金有结余的企业,应结转“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企业负债处理,继续用于职工教育。教育基金发生赤字的企业(个别),在衔接时仍可按原规定精神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调帐后按新制度规定处理。
(4)大修理基金有结余的企业,应结转“预提费用”科目,继续用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5)企业基金发生赤字的企业,由发展基金弥补。发展基金发生赤字的企业,由企业积累基金进行弥补。企业基金、发展基金有结余的企业,按不同组织形式处理:乡村独资举办的企业结转“实收资本”科目,列为乡村集体资本金;工农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结转“资本公积”处理。
12、健立资本金制度,对原有投资基金按下述规定处理:
(1)企业积累基金、国家扶持基金。按不同组织形式分别处理:乡村独资举办的企业,全部转为“实收资本”,列为乡村集体资本金;工农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全部转为“资本公积”处理。
(2)投资基金转为“实收资本”。其中乡村投资基金转为乡村集体资本金;全民单位投资基金、外来集体单位投资基金转为法人资本金;个人投资基金转为个人资本金。
二、会计制度部分
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表作如下调整:
(1)在资产类,将“自制半成品”科目列为表外科目(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将“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原材料”三个科目合并为“123材料”科目。在负债类,增设“220应交管理费”科目、“228应交乡村款”科目。在成本类科目中,将“生产成本”科目改设为“401基本生产”、“402辅助生产”科目。
(2)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首项“应交乡村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上交“以工补农”、“以工补副”、“社会性支出”三项乡村自筹专项资金。在“应付利润”明细科目后增设“承包奖励”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励(视同利润分配)。
原《乡镇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利润分配”科目中核算的农村教育附加费,改在“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堤防维护费改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3)乡镇企业职工工资在“应付工资”科目中按实际分配数核算。它与计税工资、酬利挂钩浮动计税工资发生的差异,均应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2、会计报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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