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4日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28号《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93)财改字第20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市领导已圈阅同意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市财政局“关于提请修正本市对公积金划分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处理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具体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补充规定:
(一)所有股份制试点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十二条一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仍然执行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体改办联合颁发的沪财企一(1992)93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266页)以及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1992)72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本市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279页),但对下列财务会计政策和会计科目改按新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1、企业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折旧年限按本市分行业的财务制度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如选定的折旧年限短于行业制度规定折旧年限的,在纳税时要按国家规定的最短年限进行调整。
2、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卖出外币业务的核算,比照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将“开办费”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合并为“递延资产”科目。
4、将“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改为“应付福利费”科目。
5、将“公积金”科目分为“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
6、取消“集体福利基金”科目。
企业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应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三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7、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有关涉及调整上年利润的事项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核算。
8、将“营业税金”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9、从事银行业务或其他金融、保险业务的企业,除所有者权益部分外,应按照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但保险企业应在所有者权益部分设置“总准备金”科目。
10、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所有者权益部分外,可以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11、企业改组前应付奖金余额及工资基金余额,在“应付工资”科目中核算。
12、原国营企业在年度中间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在改组当年的年终,应编制股份制试点阶段(即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至年终止)的会计决算报告,改组前的有关会计指标在年终决算报告中另有专门表式反映。
13、所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试点的股份制企业,无论其经营何种业务,必须按本局统一印制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编报报表。
二、对有关事项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收到赠送股份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送股通知时,应按对外投资的核算方法和接受投资方送股的资金渠道区别情况处理:
1、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1)接受投资企业用应付的股利送股的,投资企业应在收到送股通知时,借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或“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宣告发放股利和实际送股不在同一会计年度内,投资企业应在宣告发放股利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送股通知时,借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或“短期投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2)接受投资企业用资本公积送股的,投资企业在收到送股通知时,只在帐外备查簿中登记股权的变动情况,帐内无需作任何会计处理。
(3)接受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送股的,投资企业在收到送股通知时,借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或“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
投资企业在收到送股通知时不需作任何会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股权的变动情况。
(二)关于委托银行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经批准可以将暂时多余或闲置不用的货币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如有此项业务的企业,可以增设“委托贷款”科目,企业将资金交存银行委托贷款时,借记“委托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给银行委托贷款的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三)关于购置五万元以下设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不包括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税收制度的发行B股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购置的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或“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应同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摊入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折旧费)、“管理费用”(折旧费)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三、关于公积金的分类和用途及利润分配等问题
企业对公积金的分类、用途、留存比例以及利润分配的顺序均应按上海市财政局、体改办沪财企一(1992)93号文转发的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改字第14号《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268页)中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但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仍按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金额支付。
企业购买职工住房等有关会计处理另行发文。
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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