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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去年本市物价指数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结合本市私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如下:完全从事科技业的由月人均700元调整为760元;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砖瓦窑行业的由月人均650元调整为720元;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行业的由月人均600元调整为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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