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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4日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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