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13 14:47:08
国税函[2003]1232号
< img src='' style='width:1px !important;height:1px !important;position:absolute;top:0;' tabindex='-1'>
无障碍
|
关怀版
关怀版
|
|
繁体版
|
english
|
政务新媒体
上海城市精神: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菜单
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财政服务
政民互动
专题
我要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发布
/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计税价格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1月1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略)
更多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分享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收藏】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