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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3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向用户直接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是指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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