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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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