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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请依照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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