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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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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20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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