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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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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20日
文号:国税函[1999]61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9年9月16日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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