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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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