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2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分享到扫描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