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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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