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11/15 11:08:02
国税函发[1995]593号
< img src='' style='width:1px !important;height:1px !important;position:absolute;top:0;' tabindex='-1'>
无障碍
|
关怀版
关怀版
|
|
繁体版
|
english
|
政务新媒体
上海城市精神: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菜单
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财政服务
政民互动
专题
我要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发布
/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20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更多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分享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收藏】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