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20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370
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 330 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68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510 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20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10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35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50 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21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90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4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27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520
合肥
14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170
武汉
15
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
武汉
16
湖南省电力公司
600
长沙
17
河南省电力公司
830
郑州
18
江西省电力公司
280
南昌
19
陕西省电力公司
400
西安
20
甘肃省电力公司
280
兰州
21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银川
22
青海省电力公司
100
西宁
23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乌鲁木齐
24
四川省电力公司
350
成都
25
重庆市电力公司
330 重庆
26
贵州省电力公司
300
贵阳
27
云南省电力公司
270
昆明
28
山东省电力公司
1460
济南
29
福建省电力公司
630
福州
30
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
300
南宁
31
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
210
广州
32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300
北京
合计
1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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