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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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