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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23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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