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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9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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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23日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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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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