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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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