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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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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19日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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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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