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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海关2003年10月31日来函,现将第二批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按照市局《关于本市实行加工贸易联网试点企业有关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退免税操作问题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18号)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特此通知。 附件: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名单(第二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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