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菜单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