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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税〔2003〕2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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