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菜单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具体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一月十七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