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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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