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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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