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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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