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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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