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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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