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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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