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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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