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菜单
直属四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1999]23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ΟΟΟ年一月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