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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发(1996)1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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