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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海洋石油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现将这二个文件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税发[1997]103号 附件二:国税发[1997]10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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