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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烟草公司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49号关于部分卷烟产品按最低计税价格计征增值税的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问题,要求仍按实际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考虑本市卷烟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经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上海市烟草公司卷烟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自1994年1月1日起仍以实际出厂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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