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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2001]6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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