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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转发给你们,有关“高纯银”的海关商品编码及核定的适用退税率,按总局调整下发后的《2003年退税率文库》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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