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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1989年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点规定,对按照1987年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指土地批租)。但目前以其他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补地价,房地产买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属于免税范围,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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