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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市局将另行专题布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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