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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 ),内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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