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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10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
  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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